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地字第 105046018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或廢止,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提計畫書。
計畫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網際網路公開展示三十日,並知會地質敏感區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示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
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及說明,作為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計畫書之參考。
總說明.pdf
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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