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李先生詢問,其父親105年1月往生,遺有3名子女皆拋棄繼承,改由6名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以增加扣除額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其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雲林分局說明:本案被繼承人李父死亡,其遺有3位成年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為150萬元(每人50萬元×3人),雖子女3人皆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6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仍以原來3位子女繼承得扣除數之15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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