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衛部醫字第10516635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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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
地址:11558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
(三)
電話:(02)85907391
(四)
傳真:(02)85907088
(五)
電子郵件:mdhgf@mohw.gov.tw
部 長 林奏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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