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9日 星期日

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105523
衛部醫字第1051663553
主  旨: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醫療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三、「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法令規章」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地址:11558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
() 電話:(02)85907391
() 傳真:(02)85907088
() 電子郵件:mdhgf@mohw.gov.tw
部  長 林奏延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附表(七)診所設置標準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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