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5日 星期三

修正「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名稱並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525
農企字第1050012378A
主  旨:修正「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範圍」,名稱並修正為「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  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
主任委員 曹啟鴻
 
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三款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及離島地區範圍修正規定
一、離島地區:
  指與臺灣本島隔離而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即包括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所屬各鄉、市;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
二、偏遠地區:適用地區如下:
新北市:烏來區、貢寮區、坪林區、雙溪區、平溪區。
桃園市:復興區。
臺中市:和平區。
臺南市:龍崎區、左鎮區、南化區、楠西區。
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苗栗縣:泰安鄉。
彰化縣:大城鄉、芳苑鄉。
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魚池鄉、水里鄉、鹿谷鄉、國姓鄉、中寮鄉。
雲林縣:四湖鄉、口湖鄉、麥寮鄉、臺西鄉、水林鄉。
嘉義縣:大埔鄉、阿里山鄉。
屏東縣:獅子鄉、牡丹鄉、春日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三地門鄉、霧臺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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