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豐原區鐮村段906地號土地(土地清冊如附件1)。
(一)應由中央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者,以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應由市政府取得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市有非公用土地交換;無可供交換之市有非公用土地者,以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二)有關交換標的使用現況為被占用、破舊磚瓦屋、雜樹林等及其他情況,申請人應自行查證,交換後由申請人依土地法相關法令自行排除處理。
二、受理申請單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
三、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期間:自105年7月4日上午9時起至105年8月2日下午5時止(以收文日期戳為準)。
四、受理異議單位及期間: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受理期限自105年7月4日起至105年8月2日止30天(以收文日期戳為準)。
五、交換標的投標期間:自105年8月31日上午9時起至105年9月14日下午5時止(以收文日期戳為準)。
六、交換標的開標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上午10時。
七、受理交換資格審查應附文件:(正本壹份、影本貳份: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2)。
(二)交換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前2個月內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持有年限須滿10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予併計。
(四)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應檢附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3)。
(五)土地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者,應檢附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自行拆除騰空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3);其願意贈與公有者,應檢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書。
(六)土地無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產權糾紛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4)。
(七)土地所有權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八、受理交換資格投標應附文件:
(一)投標書(格式如附件5)。
(二)交換資格證明書。
(三)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四)開標日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五)其他證明文件。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審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第3條及第4條規定後,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
(二)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頁下載:(都市發展局/都發公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或至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本市各區公所索取。
(三)公告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其現況僅供參考,實際仍應以鑑界成果為準。
十、本公告未盡事項,悉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發布日期: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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