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7日 星期一

修正「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二,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627
台內營字第1050808762
修正「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二,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二
部  長 葉俊榮
 
租屋服務平臺提供刊登租屋資訊住宅出租修繕獎勵代墊租金諮詢及其他服務作業須知第四點及第五點附件二修正規定
四、出租人向租屋服務平臺申請刊登出租資訊者,應備文件如下:
() 申請書(如附件一)。
() 申請人為自然人,應備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為私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出租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4、不符合前三目規定,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認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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