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 星期一

有關報載房屋稅制問題

財政部針對民眾投書,我國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現行自住房屋稅之課徵違法違憲,說明如下:
一、上開自住房屋應依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免稅問題,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69號解釋,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既分別定有明文,則其第1條關於徵收房屋稅之依據、第5條關於稅率、第6條關於授權地方政府規定稅率之程序,及第15條關於減免房屋稅之規定,與憲法第19條規定並未牴觸。
二、上開解釋文亦指出,類此土地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不一之情形,應檢討修正,俾資兼顧法律條文相互間之協調。經於90620日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1條為:「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三、房屋稅之課徵自應優先適用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所報導有關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乙節,並無違法違憲問題,特此澄清。

財政部針對近期外界對房屋稅制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簡稱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簡稱折舊率)。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上開條項第3款規定,通稱地段率,主要為使房屋之評價更為合理,以避免相同建材之房屋於不同繁榮地區為相同之課稅評價。例如在板橋區及貢寮區之相同建材房屋,其房屋價值應有不同,爰以地段率作為房屋評價之調整。另實務上通常係房屋與坐落基地併同交易,故該款規定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時,應減除土地價格部分。依上,土地價格自始未納入房屋稅稅基,並無未扣除土地價值而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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