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交路(一)字第105870021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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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租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租售作業要點」
部 長 賀陳旦
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租售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指交通部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規定,因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
三、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出租除逕予出租外,以公開標租方式為之;其程序如下:
(一)
選定辦理公開標租之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
(二)
擬訂公開標租之投標資格、決標方式等。
(三)
擬訂公開標租租金或權利金底價。
(四)
公告標租。
(五)
受理投標。
(六)
開標、審標及決標。
(七)
簽約及履約管理。
四、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公開標租,應收取租金。
執行機構得視業種特性及規模,除租金外,另行計收權利金。
第一項之租金底價,應考量市場行情訂定之,且不得低於執行機構應負擔之稅捐規費。
第二項之權利金底價,應綜合考量市場行情、財務效益等因素訂定之。
租金及權利金之法定營業稅應另外加計,並得於租約內規定分期繳付方式。
五、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公開標租應收取押標金。
押標金之額度不得低於第一年租金底價之百分之十(計至萬位),金額未達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者,以一萬元計算。
六、主管機關或執行機構配合業務需要、公用事業需要或公共工程需要,得不經公開招標程序逕予出租特定對象。
七、逕予出租程序如下:
(一)
申請。
(二)
收件及審查。
(三)
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四)
訂約及管理。
八、申請逕予出租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逕予出租申請書及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逕予出租使用計畫書(附件)。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得為影本,申請人應自行核對與正本相符並註明認章)。
九、逕予出租之租金,基地年租金為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之五;房屋年租金為當期房屋課稅現值乘以百分之十。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前開租金率及土地申報地價有變動時,應配合調整。
租金之法定營業稅應另外加計,並得於租約內規定分期繳付方式。
十、租賃期限以二十年為上限。
十一、公開標租之得標人及逕予出租之申請人應於簽約日前,一次繳清全額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額度得視業種特性及規模,依得標之租金換算每月金額(萬元以下無條件進位)之二倍計收;或依得標後最後一年度租金及承諾之權利金底價總額計收之。
投標時所繳之押標金得抵繳履約保證金或年租金。
十二、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承租人應回復原狀或依執行機構要求之狀態返還租賃物並停止使用。
前項規定應納入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並應載明終止或屆滿後,租賃物之收回處理及逕受強制執行條款。
十三、租賃契約書應辦理公證,其公證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但承租人為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者,得免辦理公證。
十四、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出售,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其程序如下:
(一)
選定公開標售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
(二)
擬訂公開標售之投標資格、決標方式等。
(三)
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估價。
(四)
擬訂公開標售底價。
(五)
公告標售。
(六)
受理投標。
(七)
開標、審標及決標。
(八)
簽約、繳款。
(九)
產權移轉。
十五、標售底價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作為底價訂定之參考。
十六、依本要點所需之申請文件及契約等,由執行機構訂定之。
附件
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逕予出租申請書
申請人○○○○為○○○○需要,擬租用○○○○經管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依「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租售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向○○○○申辦逕予出租。茲附具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逕予出租使用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等一式一份,請惠予同意。此致
○○○○機關
一、租賃本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標示:○○○市○○○區
二、本案租賃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申請人: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逕予出租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1、申請人基本資料
說明申請人之基本資料,包括申請人名稱、地址、身分證字號等(若為公司則為負責人之資料)。配合身分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身分證等影本)進行核對。
2、使用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位置、面積及範圍
請檢附相關圖面以說明申請逕予出租之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基地座落地號、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建號、面積及使用範圍,以利後續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管理作業。
3、使用用途或目的
說明申請租賃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之使用用途或目的,並以相關圖面輔助說明未來使用狀況,以供參考及未來使用上之管理。
4、使用期間
說明申請租賃使用之起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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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4日 星期三
訂定「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國有不動產租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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