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1條、23條及28條。二、本府105年10月12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212839號函。公告事項:一、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提供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市南屯區公所。二、公告內容:比例尺一千分之一計畫圖及計畫書各1份。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發布日期:2016-11-21 點閱次數: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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