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1125
台內地字第1051309601
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規定
部  長 葉俊榮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為保全土地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已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再申辦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但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權利人與預告登記請求權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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