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台內地字第1080263424號 | |
修正「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五條
部 長 徐國勇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
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第二次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第一次標售底價百分之二十。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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