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 星期二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 20 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目的及利用狀況等,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63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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