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日 星期一

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他益信託無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成立之他益信託,信託契約明訂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歸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該項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其贈與標的為「權利」,與同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之情形不同,且受益人需俟信託期滿後始取得農地所有權,無從於贈與發生之日起,以受贈人身分承受農業用地並將該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5年,亦與該條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之要件不合,是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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