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新人都趕在農曆7月前完成終身大事,該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該局說明,民眾除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外,另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不論有幾位子女,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免課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有結婚事實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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