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9年6月2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936313100號函及鄭裕欽建築師事務所109年6月16日鄭字第109045號函。
二、按應設2座以上直通樓梯之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業有明定,又自樓面居室之任一點至樓梯口之步行距離,業明定於同編第93條第1項第2款,至有關同編第271條第2項規定:「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係於符合前揭第95條及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對工廠類建築物之作業廠房及其附屬空間之動線配置另為限制,以維持避難逃生之獨立性,避免非必要之穿越造成干擾,尚非將作業廠房與附屬空間視為他棟建築物。故工廠類建築物依第95條及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設置2座以上直通樓梯時,作業廠房與附屬空間依同編第271條第2項規定應能個別通達較近之直通樓梯口,而非個別通達2座直通樓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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