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3日 星期一

訂定「適用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九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713
通傳基礎字第10963016570
主  旨:訂定「適用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九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應設置建築物電信設備之建築物為所有類別建築物,但不包括農舍、倉庫與汽車庫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代理主任委員 陳耀祥

適用電信管理法第四十九條及其相關規定之建築物範圍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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