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7日 星期二

修正「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10977
台內營字第1090810165
部  長 徐國勇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條造價限額內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含有本法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其專業工程項目金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一、含有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或地下管線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下。
二、含有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帷幕牆工程或環境保護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
三、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四、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項各款專業工程項目一項以上,且各項工程金額及造價限額符合前項各款及前條規定者,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施作。
第四條之一  前三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其得自行施作專業工程項目金額,適用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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