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3日 星期三

非農田排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值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作業準則

 訂定「非農田排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值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作業準則」。

附「非農田排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值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作業準則」

主任委員 陳吉仲

 

非農田排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值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作業準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非農田排水之水質檢測時,其採樣、保存及檢測方式如下: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採樣通則(NIEA W104)與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NIEA W109)。

二、灌溉水質基準值管制項目與品質項目之檢測方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執行前條之品質管制事項:

一、環境樣品採集及保存作業指引(NIEA-PA102)。

二、環境檢驗室品質管制指引通則(NIEA-PA101)。

三、環境檢驗檢量線製備及查核指引(NIEA-PA103)。

四、環境檢驗品管分析執行指引(NIEA-PA104)。

五、環境檢驗品質管制圖建立指引(NIEA-PA105)。

六、環境檢驗器皿清洗及校正指引(NIEA-PA106)。

七、環境檢驗方法偵測極限測定指引(NIEA-PA107)。

八、環境檢驗儀器設備校正及維護指引(NIEA-PA108)。

九、其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指引。

第 四 條  前條所定品質管制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學校、法人或其他機關(構)辦理。

第 五 條  本準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附表請參見PDF

非農田排水之灌溉水質基準值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作業準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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