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 星期五

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據以適用新、舊制;如果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亦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100年買賣取得房地,嗣於105年1月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乙君復於107年12月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丙君於109年出售,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該筆房地的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二、甲君100年買賣取得房地,嗣於103年1月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乙君復於107年12月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丙君於109年出售,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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