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2日 星期四

農企字第 1090714857號

 

主旨有關貴處函為南投縣埔里鎮東潤段 1023地號土地上多棟農舍拍賣事宜是否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規定,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處 109年5月22日投院明 108司執愛字第 16623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復查農業發展條例第 18條第 4項規定:「第 1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條規定:「依本條例第 18條第 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準此,「無自用農舍」為興建農舍應具備條件,方符立法意旨及本會農地管理之政策目標。又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規定,並未排除因拍賣而移轉之情形,即法院拍賣之農舍,其投標人資格亦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避免因拍賣而取得二棟以上之農舍,以符合本會農地管理政策,併予敘明。
四、依據貴處函附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東潤段 1023地號土地上有 386至392等8個建號,主要用途皆為農舍,且為同一使用執照( 83投埔鎮建使字第 102號),該等建物及土地均為同一所有權人。由於該案係屬農業發展條例 89年修正發布前核發之建築執照,是否符合當時建築法令規定及土地登記實務執行事宜,宜先釐明;又查卷附拍賣資料細項,包含游泳池、會議室等,是否涉及違規使用疑義,請一併逕向南投縣政府洽詢。
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副本本會企劃處
備註
附加檔案1090714857_1090603110903.txt
1090714857_10906031109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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