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4日 星期三

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不滿2公頃變更編定特例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太陽光電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未達2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變更使用:(一)為自然地形或其他非農業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二)屬109年7月31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109年太陽光電6.5GW達標計畫」列管有案之太陽光電專案推動區域。如涉及環境敏感地區,需經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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