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 星期三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9122
農水保字第1091865949

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附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六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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