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附修正「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六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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