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辦法

 內政部108.11.29台內營字第1080820755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法規定申請使用許可,依下列規定向審議之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依附表一繳納審查費。但於城鄉發展地區申請填海造地使用許可,依附表二繳納審查費。

二、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屬海洋資源地區,依附表三繳納審查費。

第三條 依原區域計畫法或本法規定取得許可後,申請變更使用計畫,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擴大原許可面積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以其擴大或變更性質之面積計算,依前條規定繳納。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依附表四繳納。

前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審查費:

一、因地籍測量結果與原許可面積或範圍不符。

二、配合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或建設計畫。

三、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致減少原許可範圍。

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議,並將案件資料退回。

第五條 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附表一 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等級
申請面積五公頃以下超過五公頃十公頃以下超過十公頃二十公頃以下超過二十公頃五十公頃以下超過五十公頃一百公頃以下超過一百公頃
審查費金額十四萬五千元十六萬五千元十八萬元十九萬五千元二十三萬五千元二十五萬元
一、申請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加計審查費四萬元。
二、申請使用許可範圍包含山坡地者,加計審查費二萬五千元。
附表二 城鄉發展地區填海造地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等級
申請面積三十公頃以下超過三十公頃一百公頃以下超過一百公頃三百公頃以下超過三百公頃
審查費金額二十五萬元三十萬元三十八萬元四十一萬元
附表三 海洋資源地區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等級
申請面積三十公頃以下超過三十公頃五十公頃以下超過五十公頃
審查費金額十二萬元二十萬元三十萬元
申請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加計審查費四萬元。
附表四 變更使用計畫審查費收費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元
變更情形(未涉及擴大原許可面積及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審查費金額
變更使用計畫八萬元
(一)變更內容對照表二萬元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且僅變更申請人或計畫名稱,或更正書圖內容等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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