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5日 星期三

有關建築物高度檢討,得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0條規定,以都市計畫等已訂有相關規定,免再依同法第164條檢討疑義1案

內政部109.7.13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210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6月1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79443號函。
二、本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章章名「容積管制」修正為「容積設計」,並修正第160條及同章其他條文,查其修正原意,係源於監察院認為容積管制既為都市計畫事項,且建築法為都市計畫法之下位法令,建築管理僅為實現都市計畫之手段,不宜過多干涉,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對於建築物之容積設計或計算另有相關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以利其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爰將第160條原條文「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依本章規定」修正為「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規定」,先予敘明。
三、同章第164條規定「建築物高度依下列規定:......」該條文以規定斜率限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及依垂直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陰影面積,查73年9月22日增訂該條文之立法說明載「......二、合理建築物高度之管制因素,宜建立在日照、採光及視覺距離與空間之開放感。三、為達實施容積管制使建築物造型具有彈性變化設計之理想,高度之限制宜有充分合理之彈性。」故本部營建署94年3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10099號函復貴府「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陰影及高度計算,經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有已明定,應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依上開第164條立法說明,有關建築物各部分高度及投影於面前道路陰影面積,均為管制建築物高度之手段之一,鑒於第160條業已修正,依現行第160條意旨,如貴市都市計畫對於建築物高度已有相關規定,自得依據第160條規定免適用上開第164 條,如否,則仍應依第164條檢討建築物對面前道路投影陰影面積。
四、本部營建署108年6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1081102904號函復貴局說明二「有關貴市已就各使用分區訂有高度規定,得否免再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陰影乙節,......前業經本署以94年3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0940010099號函......復貴府在案。」意旨,補充說明如說明三。

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

中華民國109715
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1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部  長 蘇建榮

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常有民眾詢問妯娌間財產之買賣為何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因為妯娌間為二親等親屬,所以財產買賣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依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舉例說明,甲、乙為兄弟,甲的配偶A及乙的配偶B,A、B為妯娌關係,即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之二親等姻親,所以妯娌間財產買賣仍應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辦理贈與稅申報,如經國稅局查明並認定為買賣者,則不需繳納贈與稅,國稅局會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新聞標題:子女婚嫁贈與財物總額100萬元以下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新人都趕在農曆7月前完成終身大事,該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該局說明,民眾除每年220萬元贈與免稅額外,另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所以不論有幾位子女,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辦理免課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有結婚事實相關證明。

內政部營建署函轉本部有關宗祠是否屬宗教建築,及甲種建築用地得否作宗祠使用函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政部營建署函轉本部有關宗祠是否屬宗教建築,及甲種建築用地得否作宗祠使用函釋(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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