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 星期五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涉及畸零地檢討等疑義1案

 內政部109.12.31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22856號函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事務所109年11月4日杰師建字第201104A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規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有關來函所述建築基地北向鄰接因計畫道路開闢分割之畸零地,得否免就該畸零地檢討上開規定疑義1節,依建築法第44條及第46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已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或自治條例)據以執行,建築基地北向鄰接因計畫道路開闢分割之畸零地,該畸零地倘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不得建築或無配置建築物之可能性,該畸零地範圍得免檢討第39條之1規定。

三、另有關來函所詢建築物採雙棟設計,得否各棟分別檢討適用第39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疑義1節,上述條文業已敘明適用條件為「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請依規定檢討辦理,如有個案認定疑義,請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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