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刪除地政士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內政部部長 徐國勇
地政士法刪除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公布
第二十六條之一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五十一條之一 (刪除)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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