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 星期五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122
台內地字第1090267072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修正規定

登記原因
(代碼)

意義

土地
標示部

建物
標示部

土地建物
所有權部

土地建物
他項權利部

備註

地籍整理
26

除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區段徵收以外因地籍整理而辦理之標示重新建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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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工業區開發之地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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