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地籍整理修正規定
登記原因(代碼)
意義
土地標示部
建物標示部
土地建物所有權部
土地建物他項權利部
備註
地籍整理(26)
除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區段徵收以外因地籍整理而辦理之標示重新建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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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工業區開發之地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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