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 星期三

貴署函請修正運動訓練班之規格、內容及範圍1案

 內政部110.3.23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4806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署110年3月10日臺教體署設(三)字第1100008563號函(附件)。

二、有關運動訓練班之建築物使用類組歸屬為D-5組,本部105年5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122號令已有明釋,並應具備:「一、訓練場所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二、未附設鍋爐、水療SPA、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等條件,先予敘明。

三、又本部109年9月9日台內營字第1090815869號公告預告修正「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9條及第2條附表2、第3條附表3、第4條附表4」並於109年11月10日截止,刻正進行後續法規修正程序作業。

四、貴署來函修正運動訓練班之規格、內容及範圍為:「一、訓練場所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二、未附設鍋爐、水療SPA、三溫暖、蒸氣浴、烤箱設備。三、未附設按摩服務及設備。(但屬運動訓練之需要時,限設置按摩床一張,僅得以防焰式拉簾或布幕區隔,且未置於包廂內。)四、未有明火設備及餐飲供應。」並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D-5組,本部將配合納入本辦法第2條附表2之法規修正程序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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