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 星期五

有關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屬整台重新安裝並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檢討1案

 內政部110.4.8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6238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臺中市政府110年2月8日府授都管字第1100028519號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2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00215092號函、桃園市政府110年2月17日府都建使字第1100027014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0年2月18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00524800號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2月2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00104441號函、臺南市政府110年3月8日南市工使二字第1100317513號函辦理及本部營建署110年1月29日營署建管字第1101017337號函續辦。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之法令規定辦理......」為本署95年9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4008號函所明述;有關建築物昇降設備汰舊換新屬整台重新安裝,符合本署102年6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6350號函需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者,該汰舊換新倘涉及樓板、牆壁、防火門窗(昇降機乘場門)之防火設備等變更,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惟倘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規定者,免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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