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 星期三

主  旨:訂定「群聚地區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0630
經中字第11004604150

主  旨:訂定「群聚地區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群聚地區,以利優先採整體規劃方式辦理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之土地變更,爰訂定本認定原則。

二、「群聚地區認定原則」如附件。

部  長 王美花

 

群聚地區認定原則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群聚地區之認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積達五公頃以上,且範圍內工廠使用土地面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定之未登記工廠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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