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經中字第11004604150號 | |
主 旨:訂定「群聚地區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群聚地區,以利優先採整體規劃方式辦理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之土地變更,爰訂定本認定原則。 二、「群聚地區認定原則」如附件。 部 長 王美花
群聚地區認定原則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群聚地區之認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積達五公頃以上,且範圍內工廠使用土地面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定之未登記工廠聚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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