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嗣後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係指權利人或義務人其中之一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可,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該申請不得由債權人代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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