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 星期四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六條附表一。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台內地字第1100263579號

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六條附表一。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六條附表一

 

部  長 徐國勇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六條附表一修正條文

第 九 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殯葬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建蔽率不受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

第 三十 條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變更原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準用第三章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定程序辦理。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將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

  依第四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之變更編定案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之一  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六條規定容許使用。

  二、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興闢公共設施、公用事業、慈善、社會福利、醫療保健、教育文化事業或其他公共建設所必要之設施,經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審議規範核准。

  四、屬地方需要並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設置之政策性或公用性農業產銷設施。

  五、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

  六、風景區內土地供遊憩設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

  七、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八、國防設施。

  九、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為建築使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請參見PDF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二條之一及第六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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