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日前有民眾持假扣押裁定書至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卻遭稽徵機關以該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為由,否准其申請,民眾懊惱不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假扣押裁定書效期為30日,如收受假扣押裁定書超過30日仍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裁定書即喪失執行名義效力,既然已經喪失執行效力,當然就無法做為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的憑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