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6日 星期三

有關貴府函詢「新竹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東大區用戶接管工 程第三標暨指定地區-1」,民眾建議可於屋後臨接早期建 商私設通道土地施作污水,得否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 理施作認定1案,詳如說明。

 內政部110.10.05內授營環字第1100815568號公告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新竹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東大區用戶接管工程第三標暨指定地區-1」,民眾建議可於屋後臨接早期建商私設通道土地施作污水,得否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理施作認定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10 年9 月8 日府水工字第1100135062號函辦理。

二、查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本部91年2月5日內授營工程字第0910002811號函釋略以:「查其立法原意,下水道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供『公共使用』管渠或其他設備,致部分公、私有土地受影響,為保障受影響者權益,故予以支付償金,以為補償。…在既成道路或計畫道路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係作為連接公共污水下水道非供公共使用之私有用戶排水設備,即便由下水道機構代為施工,並以公務預算支應,核與第14條之性質迥異,自無支付償金問題。」本部營建署94年2月14日營署工程字第0942902317號函略以:「公、私分界點至污水下水道用戶端埋設污水管渠,經公、私有土地,不予補償。分界點至污水下水道用戶端土地所有權人非污水下水道用戶者,下水道主管機關於其土地埋設管渠,應給予補償。」

三、依前開意旨,請貴府本權責釐清民眾建議施作用戶接管之防火巷,是否屬公共使用之污水管渠,另施作位置之土地所有權是否非屬該用戶排水設備使用者。如上開條件皆符合,自得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理,惟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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