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3日 星期三

中途變更起造人,可免徵契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其名義取得建照,於工程進度為10%時,變更起造人為乙公司,並由乙公司與營造廠商簽訂工程合約,如經查明工程款皆由乙公司出資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可免徵契稅。若工程款仍由甲公司支付,由乙公司取得使用執照,乙公司則需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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