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 星期五

非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前移轉,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訊)因應司法院釋字779號解釋,今(110)623日總統公布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後,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先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報移轉時即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編定為交通用地之非都市土地為例,如為國道,可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路產組/路權科申請核發證明書;如為省道,可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申請核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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