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11466A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及教育部體育署網站(網址:http://www.sa.gov.tw)電子公告欄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三) 電話:(02)87711517。
(四) 傳真:(02)87728705。
(五) 電子郵件:z006@mail.sa.gov.tw。
部 長 蔣偉寧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七十年九月三十日發布施行迄今,歷經四次修正,由於社會及經濟之改變、國民生活水準之提高以及國人對休閒活動多樣化之需求等因素,高爾夫運動漸趨普及化。有鑑於台灣地區幅員狹小,土地資源有限,然高爾夫球場所需用地廣大,涉及土地開發、建築管理、水土保持、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等諸多事項,且目前高爾夫球場之管理,涉及中央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多項法令,因法令更迭,致現行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與其他機關主管法規適用有扞格不入之情形,為因應環境變遷及法規演變,爰修正本規則部分規定使能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一致及符合實務運作,今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本規則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由各該機關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訂定高爾夫球場應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重視對環境之影響,並修正球場開發之範圍不得位於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之區域。(修正條文第五條)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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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8日 星期五
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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