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修正「嘉義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條文

第 2 條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
現有巷道者,應申請指定建築線。但依農業發展條例核准之農作產銷設施
、林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畜牧設施及綠能設施,而非
供農產運銷加工使用,且該基地未臨接道路者,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嘉義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定之。
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
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或其他道路須會同道路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道路主管機關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一
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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