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核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查報業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查報業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每年定期派員實地辦理各鄉(鎮、市)公所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業務績效考核。
前項考核期間為前年度七月至當年度六月。
三、考核期間總計案件未達三案者參加考核。但不列入評比。
前項案件係指本府受理民眾檢舉、各鄉(鎮、市)查報及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移送本府地政處辦理之案件。
四、督導考核項目包含違規查報、變異點回報及公所配合事項等工作。
考核之評分標準,依附表規定。
考核中發現各鄉(鎮、市)公所缺失事項,除當場指正改進外,應將
考核情形詳載於考核紀錄表(如附表)。
五、考核成績分為下列評比等第: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乙等:未達七十分。
考核成績為特優者,得對鄉(鎮、市)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
獎二次。考核成績為優等者,得對鄉(鎮、市)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
人員各嘉獎一次。
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本府加強輔導並得予以複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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