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之ㄧ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大眾捷運路網規劃、路線及場站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營運規劃及財務規劃等事項。
二、工程管理科:工務管理事務、工程概算編擬、工程發包、施工管理、品質管理及進度控制等事項。
三、土木建築科:大眾捷運工程路線、場站及附屬設施之調查、設計及施工等事項。
四、機電科:大眾捷運設備、月台門、號誌、通訊、電力、自動收費系統、電梯、電扶梯及機廠設施之規劃、設計、採購、安裝、測試、審查、驗收、運轉與維修等事項。
五、土地開發科:大眾捷運用地取得、路權管理、土地開發及開發合約之管理等事項。
六、財務科:大眾捷運財源籌措、預算管控、財產管理及軌道建設發展基金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捷運路線施工工程。
第 六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處為應捷運工程建設計畫推動需要,得聘僱各類專門人員。
第 十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二 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十三 條 本處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第 十四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查。
第 十五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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