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5月12日北府城更字第1033413998號令訂定
一、
為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第2項,促進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特訂定本執行原則。
二、
建築基地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且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其建築計畫經提送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予以容積獎勵:
(一)
建築基地屬都市計畫商業區或住宅區土地。
(二)
申請重建之建築基地至少有一條所臨道路寬度應達8公尺,且臨8公尺以上道路寬度之總長度應達20公尺。
(三)
3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建築基地與其他土地上之違章建築物投影面積合計達申請重建基地面積之二分之一,其中30年以上合法建築物坐落之建築基地應達前述面積總和二分之一。其中其他土地上之違章建築物係以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日前建造完成者為限。
三、
建築配置及獎勵額度依附表規定辦理。
四、
屬下列情形之ㄧ者,不適用本執行原則:
(一)
基地涉及公辦更新範圍者。
(二)
基地涉及經市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向市府申請事業計畫報核之範圍者。
(三)
申請都市更新條例相關容積獎勵者。
附表 建築配置及獎勵額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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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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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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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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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計畫道路、現有巷道及永久性空地均退縮淨寬(不含造型板、雨遮)4公尺以上建築,並於退縮空間內配合周邊道路系統,設置人行步道、自行車道、街角廣場、街道家具、無障礙空間、綠化植栽或增加必要之路寬。
2. 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最小不得低於3公尺。
3. 基地之設計建蔽率不得超過法定建蔽率減10%。
4. 基地如設置兩幢以上之建築物,其兩幢建築物間之距離及同一幢內不相連之兩棟建築物間之距離應達8公尺。
5. 基地透水面積≥法定空地面積×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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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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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計畫道路、現有巷道及永久性空地均退縮淨寬(不含造型板、雨遮)4公尺以上建築,並於退縮空間內配合周邊道路系統,設置人行步道、自行車道、街角廣場、街道家具、無障礙空間、綠化植栽或增加必要之路寬。
2. 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最小不得低於1.5公尺,且總平均達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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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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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本表所訂退縮面積不得重複申請建築技術規則所訂開放空間相關獎勵。
2. 如現有巷道經指定建築線者,應自建築線開始退縮留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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