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3日 星期二

勞動部令:修正「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30125987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
           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本部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第 3 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第 5 條    本部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
           行評估及分析。

第 6 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部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 7 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 8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之。

第 9 條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本部未對外發
           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第 10 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11 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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