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經授工字第10320410101號 | |
主 旨:預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授權,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後,歷經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九年四月九日、九十九年九月八日、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一百年九月十六日、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九日及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等九次修正發布。茲基於行政機關管理之一致性,爰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管理要點」,修正本辦法第三條附表「編號六、廢白土」、「編號二十、製糖濾泥」、「編號二十一、食品加工污泥」、「編號二十二、釀酒污泥」與「編號二十五、廢矽藻土」等五項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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