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 103013687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區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環 境敏感地區第一級。但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 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經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興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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