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關於函詢辦理102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對於核定戶持有第二戶住宅認定疑義乙案

關於 貴局上開函詢核定戶依本署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補貼系統所提供之財產明細持有第二戶住宅,但核定戶主張該住宅為「借名登記」,得否採認不屬當事人持有之第二戶住宅乙節,查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37條第1項:「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及同法第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爰持有住宅之認定以地政機關登記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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