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5日 星期二

修正「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715
農企字第1030012492
修正「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
 任  委 員 陳保基 公出
副主任委員 胡興華 代行

產銷履歷驗證機構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 本會對產銷履歷驗證機構所為之認證,依驗證機構辦理驗證所適用之產銷作業基準,分為下列範圍:
(農糧作物:適用農糧產品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
(作物加工:以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為原料,並適用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加工階段作業基準。
(家畜:適用家畜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
(家禽:適用家禽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
(畜禽加工:使用產銷履歷畜禽產品為原料,並適用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加工階段作業基準。
(養殖水產品:適用養殖水產品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
(水產加工品:使用產銷履歷水產品為原料,並適用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加工階段作業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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