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訂定「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並自103年8月1日起生效,歡迎遠途民眾多加利用。

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簡易案件。
(二)買賣(不含土地法第34條之1)、贈與、夫妻贈與、拍賣、設定。(上開案件指筆棟數合計5筆以下、申請人合計5人以下或連件件數3件以下)。
(三)其他因特殊情形經各所審認可先行審查之登記案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