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院臺交字第1030038728號 | |
主 旨:公告台9線及台21線省道調整路線。
依 據:公路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台9線229K+400-235K+180路段改行新豐平橋,原路段解編,移交花蓮縣政府管養。調整後台9線路線名稱仍為臺北-楓港,里程為474.300公里(原里程為475.646公里)。
二、台21線91k+033-95k+896路段改行新闢路線,原路段解編,移交南投縣政府管養。調整後台21線路線名稱仍為天冷-林園,里程為310.317公里(原里程為310.247公里)。
院 長 江宜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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