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可申報減免遺產稅,惟須列管5年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遺產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自承受之日起列管5年。申報遺產稅時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該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農業使用免徵遺產稅之農業土地,繼承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如未作農業使用或有移轉情形,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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