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學徒
2014年7月14日 星期一
遺產中之農業用地可申報減免遺產稅,惟須列管5年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遺產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自承受之日起列管5年。申報遺產稅時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該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申請農業使用免徵遺產稅之農業土地,繼承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如未作農業使用或有移轉情形,應追繳應納遺產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