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 星期二

有關貴府函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7條轉讓疑義1案

衛生福利部103.7.25部授家字第1030014748號函
一、依該署來函所示,有關本法第67條規定:「身心障礙者‥‥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前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出租、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又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具備第4條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之權利:‥‥四、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
二、準此,為確保身心障礙者申請購買或承租國民住宅之優先權,若該國民住宅係屬身心障礙者國宅,雖目前之所有權人為一般戶,未來如欲轉讓時,仍宜以身心障礙者為優先,以落實本法第67條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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